標準品是指用于鑒別、檢查、含量測定的標準物質(zhì),用于生物測定、抗生素或生化藥品中含量或效價測定的標準物質(zhì),按效價單位或以g計,以國際標準品進行標定。校準物,具有在校準函數(shù)中用作獨立變量值的參考物質(zhì);應具有定值和已知的測量不確定度,其目的應是校準某一測量系統(tǒng),從而建立此系統(tǒng)測量結(jié)果的計量學溯源性。
標準品使用注意事項:
(1)新開瓶標準品要在瓶上注明開瓶日期,應根據(jù)瓶號依次來使用(整瓶使用或者送樣情況除外),同一批號的標準品或工作對照品必須使用完一瓶后再開啟另一瓶,標準品使用過程中,已取出的標準品嚴禁再放回原瓶中。
(2)同一瓶工作標準品的開啟使用的次數(shù)不應超過20次,使用的時間不應超過1個月,使用次數(shù)很少或具有吸濕性的工作標準品分裝時應考慮一次性使用量分裝。
1、工作標準品初次標定的批號取四位數(shù),前兩位為代表標準品標定的年份,后兩位為流水號,例:2010年第一次標定批號為1001,第二次使用新制備的樣品進行標定批號則為1002。
2、若同一批次重新標定則在原批號加后綴,例如1001-1,第二次復標則為1001-2,依次類推。
3、內(nèi)部基準標準品按上述原則載加P,例如P1001。